商标异议
[ 时间:2021-01-22 点击:1194 ]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异议的好处: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异议申请书;
2.委托书;
3.商标持有人身份证明资料;
4.证明异议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资料;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0579-81577448 投诉电话:1800679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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